学风建设的管理机构详见《南京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南字发〔2019〕69号)第二章、第三章相关内容: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主体,学校学术委员会学风组负责具体实施。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单位、个人对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八条 受理机构受理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学风组。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风组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受理机构应当告知实名举报人。实名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在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受理机构应当在实名举报人提出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对新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条 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受理机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风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可以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学风组直接组建,也可根据举报内容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成立调查组调查。可委托或指定的相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分委员会;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分委员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学校教学委员会;
(五)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六)相关学科背景的院系学术委员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可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教师工作部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风组或主任会议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必要时依职权向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